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育才雙語學校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

育才雙語學校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

壹、 目的:

  鑒於本校學生大多數以交通車作為上下學之通勤工具,為使學生能快快樂樂出門、平平安安返家,本校交通車之管理以服務學生為目的。

貳、依據:

 在兼顧收支平衡之原則下,參酌家長反應及實際需要制定本交通車之管理辦法。

參、承辦單位:

 本校學務處及校車組,綜理交通車各項業務。

肆、交通車管理:

一、路線規劃:

〈一〉乘車意願調查:
1. 在學生:於每學期結束前二週,發下學期「學生搭乘交通車資料調查表」( 如 附件一 ),請家長更新通訊資料、調查下學期乘車意願及上下車地點,俾據以規劃下學期   行車路線。
2. 新學年入校生:填寫「新生交通車搭乘調查表」(如 附件二),俾綜整規劃行車路線。
3. 學期間轉入生:依現有交通車路線登記搭乘,不得要求增設停靠站或延伸路線。
4. 更改路線:學期間如需更改路線須填寫更改路線申請表(如 附件三),經核定後實施。

〈二〉規劃路線原則:交通車之規劃應符合下列原則:
1. 以行駛幹道為主,在規劃交通路線時,避免重複行駛相同路段、路線交疊等情形。
2. 各停靠站之間距離至少應相隔達 100 公尺以上,以免停靠困難及增加行車時間。

〈三〉本校通盤檢討整體交通路線時,得視需要機動調整車型、簡併學生搭車路線、停靠時 間或停靠站,並發函通知家長。未獲本校同意,家長不得私下要求司機及導護延伸或 變更行駛路線、臨時路邊停車、增設停靠站、進入巷道接送學童…等。家長亦不得任 意隨車搭乘交通車。

二、車型及車齡限制:

〈一〉交通車以開學實際人數適度安排車型大小。

〈二〉各線車輛之車齡以 10 年為限,逾齡之車輛不得行駛。

三、起站發車時間及調整:

 在市區、高速公路、快速道路正常狀況下,各路線交通車抵達學校時間應介於上午 7:10 至 7:40 間,本校據此推算起站發車時間,參酌實際狀況於開學後兩週內適度修正,並發家長通知函。

四、各站開車時間:

 〈一〉依表定時間發車:上學時學生應於發車時間前五分鐘到站,放學時接送家長亦應提前 五分鐘到站,司機依表定發車時間行駛,如因交通狀況不良致延後到站達 10 分鐘以 上時,校車阿姨須先行通知家長。
〈二〉學生遲到處理原則:學生遲到超過一分鐘時,阿姨應先以電話聯繫家長,若家長未開 手機致無法聯繫時,導護再通知學務處交通組,請求重複確認,經確定無法聯繫或已 連絡上但無法立刻趕到時(以原訂發車時間起算總計延遲三分鐘為限),得通知司機 發車,以免影響全車學生到校時間 ( 惟家長可自行送學生至後續停靠站上車 )。
(三)校車阿姨點名:每日上放學均須點名。

五、放學接送處理:

 家長應於表定到站時間提前五分鐘至停靠站等候接學生返家,因故未能及時抵達者,依 下列原則處理:
〈一〉交通車提早到站時:需家長接送之學生,倘家長尚未到站接,則司機及導護須在停靠 站等候家長至發車時間止,倘超過發車時間家長仍未到站,則導護將學生留置車上隨 車載走,並通知家長及學務處交通組,請家長自行到後續停靠站接學生,不得將學生 留置路邊。( 但家長同意學生自行返家者,不在此限 )
〈二〉交通車準時或延誤到站時:如有需家長接送之學生而家長未到時,則導護通知司機開 車,並將學生留置車上隨車載走,另通知家長及學務處交通組,請家長自行到後續停 靠站接學童,不得將學生留置路邊。( 但家長同意學生自行返家者,不在此限 )

六、請假或因故自行接 ( 送 ) 學生之處理:

 當日因故全天請假、自行送學生到校或提早接走學生,以致無法乘坐交通車者,家長應 以下列方式處理。
〈一〉因故全天請假或自行送學生到校,先以電話告知隨車導護,以免全車久候。
〈二〉提早接走學生,須先向級任老師報備,填寫「外出申請單」( 如 附件四 ) 請導師及學 務處簽名後,於離校時交警衛室存查,並主動通知隨車導護,以免影響放學發車。
〈三〉如因辦理整體性活動(如合唱比賽、體育競賽 等),學生須隨參加之家長提前離校 而不搭交通車者,則以班級為單位,統一填寫因辦理活動提前離校名單(如 附件五), 送學務處彙辦通知導護。

七、繳費:

於開學後第一次月費中收繳全學期交通車費用 ( 依實際上課日數一次收取 )。

八、退費:

除下列原因外,其餘概不退費。
〈一〉因天災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突發狀況致全校停課,依發生日數,自次月月費中扣除。
〈二〉因休學、轉學者,自辦妥轉學之日起全額退費。
〈三〉搬家至大台北華城地區,改搭社區巴士或自行接送者。

九、交通費計算基準:

 各車費率以該型車輛座位數扣除導護人員座位後之八成乘坐率計算,並依距離學校路程 遠近之行政區域計算收費,各行政區交通車費率,及各種乘車方式收費表,詳如 (附件六) 交通 車費率表。

十、行車秩序:

 〈一〉交通車上得依不同需要配置導護(老師或阿姨)或學生自治幹部擔負乘車秩序管理之 責(若為九人座車輛則由駕駛兼任導護)。
〈二〉車上如配置導護應全程維護學生上下車及行車期間安全,學生均應聽從導護指導。在 交通車上應遵守秩序,嚴禁喧嘩、 說髒話、打架、賭博、騷擾同學、車上奔跑、故 意製造髒亂、不繫安全帶、不聽從司機或導護勸導、一人佔兩個座位或其他不當行為, 學生並不得要求司機或導護播放影片,以免傷害視力。在車上破壞公物經查證屬實者, 應照原價賠償。
〈三〉阿姨對行車秩序負管理之責,遇有特殊異常情況時,填寫特殊行車狀況紀錄表交至學 務處 ( 如 附件七 ),並依「交通車違規學生處理流程」(如 附件八)處理,違反以上 規定情節重大之學生,其處理方式如下:
1. 第一次口頭勸誡。
2. 第二次請生教組及輔導組會同輔導,除列入紀錄備查外,並請導師於聯絡簿通知家長。
3. 第三次召開學務會議,邀司機或導護列席陳述事實經過,並電話通知或發函請家長到  校了解事實經過,共同輔導學童不再犯。
4. 第四次再犯者,為免影響其他學生安全,於提交主任會議通過後停止其搭乘校車乙週。  恢復搭乘後,如仍未能恪守乘車相關規定者,直到學期結束前均將拒絕其搭乘校車。
5. 違規次數之計算以學期為單位。
〈四〉學生自治幹部之遴選與職責:為使學生在日常生活中培養處事能力與領導才能,學務 處得於各車遴選品行良好之高年級學生擔任學生自治幹部,負責點名、電話聯絡、轉 發該車相關通知或執行師長交辦事項等事宜。學生自治幹部之遴選、職責及優惠獎勵 等實施辦法(計畫)應另行訂定之。
〈五〉座位編排:交通車座位編排,依下列原則由前向後排定。
1. 幼稚園及低年級排最前面,以方便校車阿姨照顧。
2. 易暈車學生排第二順位。
3. 住家離學校最遠者,排第三順位,之後依離校遠近順序安排。
4. 弟妹如有就讀幼稚園及低年級者,則安排兄姊與其坐在一起。

十一、行車安全:

 〈一〉學務處每學期開學前實施導護及駕駛教育訓練講習,開學一個月內實施交通車安全檢 查,並不定期督導交通車是否配備急救箱與滅火器、安全門是否可以正常運作、車輛 定期維修保養紀錄、駕駛健康檢查紀錄…. 等,列入檢查紀錄呈閱。
〈二〉於簽訂承攬契約時,要求廠商提供每位乘車學童 200 萬平安保險證明 ( 必要時得函請 相關單位查證 )。另請交通車公司指派無不良前科紀錄之適員擔任交通車駕駛,以保 障學生安全。
〈三〉每學期於開學一個月內,實施全校性交通車乘車安全教育及防護逃生演練,使學生熟 稔緊急狀況應變處理,以保障自身安全。
〈四〉要求各車司機應恪遵政府交通法令,不違規、不超速、不酒後開車…,以保障學生安 全。
〈五〉若發生交通意外事件應按「交通意外事件處理流程」辦理(如 附件九)。
〈六〉為鼓勵及考核導護及駕駛人員,應另行訂定評鑑辦法。

十二、車輛衛生:

 〈一〉交通車應每日清潔打掃,並提供垃圾袋(桶)給學生使用。
〈二〉本校得視情況需要,每學期至少對所有車輛執行衛生消毒乙次,以維學生健康。
〈三〉學生在交通車上飲食,應於下車前將垃圾打包帶下車處理,不可故意破壞車上整潔。

伍、本管理辦法奉校長核示通過後實施,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訂之。


育才校車負責人:范獻文|0979-266-400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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