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永和區私立育才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(Mobile Device)管理要點
109年8月26日校務會議通過
一、新北市永和區私立育才國民小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導引學生、教職員工及其他人(校外人士進入校園)等,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並促進學習成效,特依據教育部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、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6月19日新北教研資字第1081117528號函及「新北市所屬各級學校訂定學生校內使用行動電話管理規則參考原則」訂定本校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二、本要點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三、本校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:
(一)有攜帶行動載具到校需求的學生,需先填妥家長同意書(請自行自右上方連結下載),並送學校核備後,方可攜帶行動載具到校。 (二)攜帶手機到校者,規定於進入校園至放學離開校園前不得開機,若有緊急或突發事件要聯絡家長,可至各辦公室或學務處使用辦公室電話。 (三)在校期間不得接聽外界來電,若有重要事情需聯繫學生,請家長利用學校電話聯絡。若學生在校有接聽外界來電之情形,以違規一次記。
(四)在校期間,學生禁止以行動載具從事下列活動:
1.傳送及接送簡訊、2.上網、3.拍照、錄影、錄音、4.玩遊戲、音樂、影片、5.其他不當使用。 (五)違反上列1.2.3.4.5.款者,由導師或學務處保管,暫停攜帶行動電話一星期,並通知家長領回。 違反規定累積3次以上使用者,至學期結束前,不准再攜帶行動電話到校。 (六)行動電話具照相與錄影(音)功能者,應尊重他人隱私,不得任意拍攝及上載散播;亦不得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,違反規定者依各校校規或學生獎懲要點處理並通知家長。 (七)學生應自行妥善保管行動電話,如有受損或遺失情形,一概由學生自行負責。 (八)凡未經家長需求申請及與導師溝通同意,而私自攜帶行動電話到校者,由班導師及學務處保管,並通知家長到校領回。
四、學生家長在考量學生具財物保管與自制能力後,因有學習需求或聯繫必要,欲讓學生攜帶行動載具於校園內使用,填寫申請表(如附表)提出申請,經導師同意並由學校相關單位核准後,始得攜帶使用。
五、學生因配合教師課程安排與要求攜帶行動載具,得不經過申請程序,但仍應依本要點第三點各項之規定辦理。
六、學生未依規定使用行動載具,學校得進行下列處置: (一)學生未申請即攜帶行動載具到校,將由導師暫時保管,並於放學後交由學生領回,另通知家長。 (二)學生未依規定使用行動載具者(例如:偷拍、錄音、上網、打電動、聽音樂等其他無關學習或緊急聯繫必要情形),得取消學生一定時間使用行動載具之權利(時間長短由導師認定),行動載具並由導師或學務處暫時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。 (三)學生利用行動載具進行暴力事件或其他偏差行為時,立即取消其一定時間之使用權利,行動載具並由學務處暫時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。 (四)對於經常未依規定使用行動載具之學生,安排相關教育與輔導措施。
七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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