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生請假辦法
民107年1月8日行政主管會議修正
民107年1月9日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
一、 依據:
(一)新北市立國中小中輟學生追蹤及復學輔導作業流程辦理。
(二)民國100年12月01日公布之新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請假及出缺勤管理規定辦理。
(三)民國104年2月13日修正之「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」第 14 點規定:除公、喪、病假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外,學習期間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,為領取畢業證書必備條件之一。
二、學生如確實因病、因事或其他因素不能到校上課者,應依規定辦理請假,否則一律以曠課論。
三、符合中輟生者,依規定通報為中途輟學學生,列入復學輔導對象。
中途輟學學生類別:
(一)第一類:未經請假未到校上課達3日以上或長期缺課(全學期累計達七日以上,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者)之學生。
(二)第二類: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(含新生直到開學後未報到)達 3 日 以上之學生。
(三)第三類:轉學時未向轉入學校報到達 3 日以上之學生。
四、學生請假假別分為:事假、病假、生理假、公假、喪假等五種。
(一)事假:學生有關個人及家庭事項,得請事假。
(二)病假:學生因病或意外傷害,必須在家休養或住院治療者,得請病假。3日以上無法到校上課者,應由家長或監護人於 7 日內提出書面申請並附醫院診斷證明辦理請假。
(三)生理假:女性學生因生理日致就學有困難者,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,無須出示證明。
(四)公假:凡經學校核派參加校內外各種勤務、活動、比賽或因公訴訟者,得請公假。
(五)喪假:曾祖父母、祖父母、父母、外祖父母、繼父母、兄弟姐妹之葬禮,得請喪假。
(六)定期評量請假,經核准後,另由任課老師准予擇日補考缺考科目,其成績計算依據新北市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處理。
五、學生懷孕,其待產與生產期間,應專案彈性處理,不得以曠課論。(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)
六、各班應每日登錄學生出缺勤情形,並適時通知家長,每學期統計出缺勤日數,隨同成績單通知家長;學生請假單應妥為保留至學期結束。
七、學生請假理由及所呈證明文件,如有虛偽隱瞞情事,除自缺席之日起以曠課計算外,並依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予以懲處。
八、學生於升旗、課外活動、各種服務及其他非課程時數之會議集合等無故不到者,應依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辦理。
九、請假方式:
(一)學生臨時生病,或因生理日致就學困難,或發生事故未能到校,家長應以電話於當日上午 8:30 前向導師口頭(或電話)請假或撥打請假專線請假(電話:29214630 轉 631)。
(二)非特殊狀況,事假需於請假日前向導師完成請假手續。
(三)事、病假需續假時,循請假程序第(一)、(二)項辦理,請假日數累計。
(四)公假應事先由業務單位提出,經家長同意後完成請假手續。
(五)事、病、公、喪假日數累計 3 日以上須填具請假單(如附件)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呈交導師及行政單位審核是否准假。若審核不通過,則退回假單,學生仍應正常上課或依規定懲處。
(六)學生臨時外出應持導師核章後之外出單至學務處登記,方可離校。
十、請假流程:
(一)(2 日以下)家長口頭或電話向導師請假→導師自行登錄。
(二)(3 日以上)家長填寫請假單向導師請假→導師於請假單上簽章後→送交學務處 →審核准假後,假單歸還導師並請導師登錄。
(三)(5 日以上)家長填寫請假單向導師請假→導師於請假單上簽章後→送交學務處 →校長→審核准假後,假單歸還導師並請導師登錄。
(四)臨時外出請假:
學生臨時有事 (事、病假) 者,導師與家長彼此聯絡後:
1.填寫「臨時外出請假單」。
2.導師、家長分別簽章。
3.請假單交警衛室驗收、存取並放行。
4.當日全校「臨時外出請假單」彙整交學務處備查。
十一、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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